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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申办安装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调查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四)《上海市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意见的批复》或《上海市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合格证》 (五)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签发的三星级以上饭店证书复印件或筹建证明(原件) (六)卫星电视设计安装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卫星电视设计安装单位许可证复印件 (七)出租、出售的租售合同复印件、承租单位营业执照、客户名单、护照或公安局居住证复印件(办公或居住区内境外人士所占比例在80%以上) (八)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机构申请接收境外卫星的要提供因业务需要的相关材料 (九)申请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单位报审表(报区文广局使用) 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申办安装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调查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四)卫星电视设计安装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卫星电视设计安装单位许可证复印件 (六)本地区未具备有线电视网络条件的证明 (七)申请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单位报审表(报区文广局使用) (一)《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令第129号) (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3日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任何单位均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 下列单位和场所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一)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 (二)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 (三)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等。 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 (三)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一)数量:无 (二)方式:申请人向市文广影视局或区(县)文广局提出申请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一)《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 (二)《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 需要变更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或者不再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按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电视节目的申请程序,报请许可机关换发或注销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