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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书; 2、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内地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申请表; 3、故事梗概; 4、电视剧立项公示证明; 5、主创人员名单(包括主要演员、监制、制片人、编剧、导演、摄影、美术); 6、聘用的境外演员介绍和有关身份证明(每部不超过5人); 7、聘用境外演员意向书或合作拍摄合同; 8、影视制作机构许可证; 9、著作权授权书(境外编剧需提供); 10、资金证明。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2004年8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62号) (二)《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管理规定》(广电总局广发外字[1999]269号) (三)《关于加强对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的通知》(广电总局广发外字[1999]518号) (四)《国家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的通知》(广电总局广发外字[2002]99号)(一)新闻类节目除外 (二)参与节目制作的境外人员,应具有相关的工作技能、专业资格或工作经历。 (一)数量:无 (二)方式:申请人直接向市文广影视局提出申请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一)行政审批证件:行政审批决定书 (二)有效期限:无经批准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的境外人员或机构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参与制作固定栏目和系列性播出节目; (二)单独主持节目; (三)参与主持直播节目; (四)参与主持新闻类节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