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境举办、参与举办或参加电影节、电视节、电视节目交易或国际性广播影视研讨会的许可

  (一)申请报告及举办方案;
  (二)如设评奖项目,还应提供拟设奖项名称、数额、参评条件和评选办法;
  (三)与境外合作方签署的合作文件或境外合作方的邀请函。
  (一)《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2号)
  (二)《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8号)
  (三)《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管理规定》(2004年总局令第38号)
  在境外广播影视节(展)参赛及展播展映的国产电视剧(含动画片),须取得《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应符合《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有关节目内容的要求。
  (一)数量:无
  (二)方式:申请人向文广影视局提出申请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推荐】【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