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境外采访、拍摄广播电视节目和电影、电视剧的许可

  (一)申请书;
  (二)境外广播影视接待机构邀请函;
  (三)境外广播影视接待机构背景介绍材料;
  (四)采访计划、日程表或全剧梗概、拍摄大纲、赴境外工作的演职员表、境外拍摄场景表等;
  (五)拍摄资金来源及出资证明等。
  (一)《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2号)
  (二)《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8号)
  (三)《广播影视系统地方外事工作管理规定》(广电总局广发外字[2005]535号)
  (一)电台、电视台、电影制片厂(公司)
  (二)具有制作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其他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机构。
  (一)数量:无
  (二)方式:申请人向市文广影视局提出申请一般采访由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许可;
  如属重要、敏感题材,或大型专题节目,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报广电总局审批,必要时报外交部审批。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采访人员不得办理因私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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