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申请报告及举办方案; (二)如设评奖项目,还应提供拟设奖项名称、数额、参评条件和评选办法。 (一)《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8号) (二)《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管理规定》(2004年总局令第38号) (一)电台、电视台、电影制片厂(公司) (二)具有制作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其他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机构。 (一)数量:无 (二)方式:申请人向文广影视局提出申请广电总局对申请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作出许可决定;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对申请举办区域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作出许可决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