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的审批

  (一)实施依据
  《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第十一、十二、十三条
  
  (二)许可条件
  1.符合滩涂开发利用总体规划;
  2.滩势稳定或者滩涂处于淤涨状态;
  3.对周围地区的生态环境、水产资源、航道、河势、防汛工程设施等无不利影响。
  
  (三)申请材料目录
  1.开发利用滩涂,在书面申请时提供以下资料:
  (1)滩涂开发利用许可申请表;
  (2)滩涂开发利用可行性研究报告;
  (3)有关证明资料;
  (4)涉及第三方利益的,应当附有协议书。
  涉及促淤、圈围的,还应当提供项目建议书及批文、工可报告及批文。
  涉及临时利用滩涂的,在书面申请时提供以上第一款第(1)、(3)、(4)项资料。
  在核发《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上海市水务局关于批准开发利用滩涂申请的文件;
  (2)缴纳滩涂使用费的发票复印件或减免滩涂使用费的批复文件;
  (3)开发利用滩涂的具体位置图(A4纸)及所测量滩涂特征点的坐标(城建坐标和54北京坐标);
  (4)涉及第三方利益的,应当附有协议书。
  
  (四)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经上海市水务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五)程序
  开发利用滩涂(80公顷以上)的审批程序:
  1.申请:申请人填写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提供的滩涂开发利用许可申请表,向上海市水务局(受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受理中心受理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需要补正材料的,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审查:局滩涂海塘处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并拟办行政许可批件。如需要实地踏勘、技术评审和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的,由局滩涂海塘处组织实施。受理中心协助办理。
  4.许可决定:市水务局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5.许可送达:受理中心将批件寄往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到受理中心领取。
  开发利用滩涂(80公顷以下)的审批程序:
  1.申请:申请人填写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提供的滩涂开发利用许可申请表,向所在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有关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水务局(受理中心)。
  2.受理:受理中心受理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需要补正材料的,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审查:局滩涂海塘处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并拟办行政许可批件。如需要实地踏勘、技术评审和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的,由局滩涂海塘处组织实施。受理中心协助办理。
  4.许可决定:市水务局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5.许可送达:受理中心将批件寄往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到受理中心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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