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依据 《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二)许可条件 1.促淤和圈围工程由相应资质单位承担并按照有关技术规程设计和施工; 2.符合《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的要求; 3.有关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 4.符合防汛安全要求。 (三)申请材料目录 1.滩涂圈围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 2.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3.建设、设计、施工、勘验、监理等单位分别提出的书面意见和质监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4.技术档案目录; 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等; 6.《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附录F中规定的有关资料。 (四)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经上海市水务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五)程序 1.申请:申请人填写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提供的滩涂圈围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向上海市水务局(受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受理中心受理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需要补正材料的,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审查:局滩涂海塘处会同建设管理处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市规划、房屋土地和滩涂所在地区(县)水务局及相关部门进行工程验收。如需要实地踏勘、技术评审和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的,由局滩涂海塘处会同建设管理处组织实施。受理中心协助办理。 4.许可决定:根据滩涂圈围工程竣工验收会纪要及专家验收意见,局滩涂海塘处拟办行政许可批件。市水务局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5.许可送达:受理中心将批件寄往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到受理中心领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