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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条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二)许可条件 1.排水(污)口的设置符合防汛安全、水功能区划的要求; 2.排入河道的污水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三)申请材料目录 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或者扩大排水(污)口申请表; 2.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3.涉及的河道、具体所在的地点、规模、范围等资料; 4.排水(污)口设置论证报告(表); 5.防汛安全措施。 (四)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经上海市水务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五)程序 1.申请:申请人填写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提供的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或者扩大排水(污)口申请表,向上海市水务局(受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受理中心受理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需要补正材料的,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3.预审:受理中心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申请项目进行预审并提出初步意见报市水务局。如需要实地踏勘和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的,由受理中心组织实施。市水利管理处(市堤防(泵闸)设施管理处)协助办理。 4.审查:局水资源处对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拟办行政许可批件。 5.许可决定:市水务局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6.许可送达:受理中心将批件寄往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到受理中心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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