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发《河道临时使用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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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实施依据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二款
  
  (二)许可条件
  1.符合本市防汛和河道专业规划要求;
  2.维护河道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不影响河道行洪、输水通畅和河道水质。
  
  (三)申请材料目录
  1.河道临时使用许可申请表;
  2.该项目的立项批复;
  3.防汛措施。
  
  (四)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经上海市水务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五)程序
  1.申请:申请人填写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提供的河道临时使用申请表,向上海市水务局(受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受理中心受理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需要补正材料的,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审查:受理中心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并代局拟办行政许可批件。如需要实地踏勘和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的,由受理中心组织实施。市水利管理处(市堤防(泵闸)设施管理处)协助办理。
  4.许可决定:市水务局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5.许可送达:受理中心将批件寄往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到受理中心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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