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堵河道的审批
  请先登录用户名(可以是注册的用户名或电子邮箱帐号)密码--> 建议您先注册如果您不愿意注册,您也可以直接填写下表进行申请以下带*号为必填项申请人类别公民法人、其他成员* 行业类型水利供水排水* 受理种类审批事项行政事项* 项目名称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的审批滩涂圈围工程竣工验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方案的审核利用河道堤顶或者平台兼做道路的审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或者扩大排水(污)口的审批核发《河道临时使用许可证》填堵河道的审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及堤防安全保护区内从事有关活动的审批在一线河道堤防破堤施工、开缺、凿洞的审批防汛工程设施废除的审批在黄浦江防汛墙保护范围内工程及堆物的审批公用岸段海塘使用的审批原海塘保留、废除的确认在海塘堤防上破堤、开缺或者凿洞施工的审批采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审批在堤防上建设工程验收的审批《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树木迁移的审批本市港区、规划港区工程和利用岸线建设方案的审查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审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水利工程开工审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格认定* 项目地址* 申请日期* 申请人* 组织机构代码* 营业执照信息* 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地址* 申请人邮编* 联系人* 性别男女电子邮箱*(请务必填写正确的E-mail地址,我们会将有关信息发送到该邮箱。)CA认证号--> 联系人电话* 联系人传真联系人手机发送短信首选联系方式电子邮箱电话告知信函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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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上海市防汛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二)许可条件
  1.符合本市防汛安全要求;
  2.符合河道专业规划或区域水系调整要求。
  
  (三)申请材料目录
  1.填堵河道审批申请表;
  2.该项目的立项批件和城市规划、土地使用等相关资料;
  3.涉及的河道名称、具体位置、填没河道长度及地形图(1:2000)等资料;
  4.相应资质的水利规划设计单位技术论证报告(含相应的水功能补偿措施或者水系调整建设方案、临时和永久排水方案)。
  如涉及新开河道的,还需提供新开河道的起讫位置、实施(建设、竣工)时间等资料。
  
  (四)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经上海市水务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五)程序
  市管河道以及中心城区内其他河道填堵审批的程序:
  1.申请:申请人填写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提供的填堵河道审批申请表,向上海市水务局(受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受理中心受理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需要补正材料的,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审查:局综合规划处会同防汛和安全监督处根据防汛安全、河道专业规划或区域水系调整要求,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拟办行政许可批件。如需要组织实地踏勘、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听证、技术论证的,由局综合规划处会同防汛和安全监督处组织实施。受理中心、市水利管理处协助办理。
  4.许可决定:市水务局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5.许可送达:受理中心将批件寄往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到受理中心领取。
  
  中心城区外其他河道填堵审批的程序:
  1、申请:申请人填写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提供的填堵河道审批申请表,向所在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有关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水务局(受理中心)。
  2.受理:受理中心受理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需要补正材料的,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
  3、审查:局综合规划处会同防汛和安全监督处根据防汛安全、河道专业规划或区域水系调整要求,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拟办行政许可批件。如需要组织实地踏勘、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听证、技术论证的,由局综合规划处会同防汛和安全监督处组织实施。受理中心、市水利管理处协助办理。
  4.许可决定:市水务局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5.许可送达:受理中心将批件寄往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到受理中心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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