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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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二)许可条件
  1.符合防汛安全要求;
  2.具有可行的林木更新补种方案。
  
  (三)申请材料目录
  1.采伐护堤护岸林木申请表;
  2.施工组织方案(含防汛抢险措施);
  3.林木更新补种方案。
  
  (四)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经上海市水务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五)程序
  1.申请:申请人填写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提供的采伐护堤护岸林木申请表,向上海市水务局(受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受理中心受理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需要补正材料的,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3.预审:受理中心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申请项目进行预审并提出初步意见报市水务局。如需要实地踏勘和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的,由受理中心组织实施。市水利管理处(市堤防(泵闸)设施管理处)协助办理。
  4.审查:局防汛和安全监督处会同滩涂海塘处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并拟办行政许可批件。
  5.许可决定:市水务局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6.许可送达:受理中心将批件寄往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到受理中心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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