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堤防上建设工程验收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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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条二十条
  
  (二)许可条件
  1.建设工程由相应资质单位承担并按照有关技术规程设计和施工;
  2.有关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
  3.符合防汛安全要求。
  
  (三)申请材料目录
  1.在堤防上建设工程验收申请表;
  2.市河道管理部门对在堤防上建设工程的批准文件;
  3.建设工程竣工图;
  4.防汛及安全措施方案。
  
  (四)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经上海市水务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五)程序
  1.申请:申请人填写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提供的在堤防上建设工程验收申请表,向上海市水务局(受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受理中心受理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需要补正材料的,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3.预审:受理中心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申请项目进行预审,提出初步意见(含验收会议纪要和专家验收意见)报市水务局。市水利管理处(市堤防(泵闸)设施管理处)协助办理。
  4.审查:局防汛和安全监督处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并拟办行政许可批件。
  5.许可决定:市水务局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6.许可送达:受理中心将批件寄往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到受理中心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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