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审批

  (一)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二)许可条件
  
  1、符合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和本市采砂规划实施方案的要求;
  2、符合规定的作业方式;
  3、符合采砂船只数量的控制要求;
  4、采砂船舶、船员证书齐全;
  5、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
  6、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材料目录
  
  1、长江河道采砂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3、采砂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
  进行水上作业的,申请材料还应当包括船名、船号、船机数量、采砂功率等内容,并提供船员证书、船舶证书的复印件和允许从事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因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长江河道、整治长江航道和吹填造地而从事采砂活动的,申请单位或者个人还应当提交采砂方案可行性论证报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审批文件的复印件、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及其审批文件的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四)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程序
  
  市局受理审批程序:
  1.申请:申请人填写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提供的长江河道采砂许可申请表(市局受理),向上海市水务局(受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受理中心受理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需要补正材料的,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3.预审:受理中心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申请项目进行预审,依法征求海事、长江口航道等部门和相关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提出初步意见报市水务局。如需实地踏勘、技术评审的,由受理中心组织实施。
  4.审查:局滩涂海塘处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并拟办行政许可批件。
  5.许可决定:市水务局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使用船舶采砂的,颁发《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6.许可送达:受理中心将批件寄往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到受理中心领取。
  区县受理审批程序:
  1、申请:申请人填写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提供的长江河道采砂许可申请表(区县受理),向所在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有关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水务局(受理中心)。
  2.受理:受理中心受理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需要补正材料的,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
  3.预审:受理中心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申请项目进行预审,依法征求海事、长江口航道等部门的意见,提出初步意见报市水务局。如需实地踏勘、技术评审的,由受理中心组织实施。
  4.审查:局滩涂海塘处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并拟办行政许可批件。
  5.许可决定:市水务局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使用船舶采砂的,并颁发《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6.许可送达:受理中心将批件寄往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到受理中心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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