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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十七条 (二)许可条件 1.符合滩涂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的要求; 2.符合河势稳定和防汛安全的要求。 (三)申请材料目录 1.港区、规划港区工程和利用岸线建设方案审核申请表; 2.项目建议书及批文; 3.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方案); 4.相关证明材料。 (四)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经上海市水务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五)程序 1.申请:申请人填写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提供的港区、规划港区工程和利用岸线建设方案审核申请表,向上海市水务局(受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受理中心受理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需要补正材料的,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审查:局防汛和安全监督处会同局综合规划处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并拟办行政许可批件。如需要实地踏勘、技术评审和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的,由局防汛和安全监督处会同局综合规划处组织实施。受理中心协助办理。 4.许可决定:市水务局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5.许可送达:受理中心将批件寄往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到受理中心领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