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一)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第一、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七、八、九条
  
  (二)许可条件
  1.符合水土保持规划的要求;
  2.符合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申请材料目录
  1.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表;
  2.具有相应资质机构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审批范围:
  1.中央立项,征占地面积不足50公顷且挖填土石方不足50万立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限额以上的由水利部审批);
  2.由市立项,征占地面积1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1万立方米上的开发建设项目(限额以下的和区县立项的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经上海市水务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五)程序
  1.申请:申请人填写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提供的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表,向上海市水务局(受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受理中心受理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需要补正材料的,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3.预审:受理中心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申请项目进行预审并提出初步意见报市水务局。如需要实地踏勘、技术评审和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的,由受理中心组织实施。市水利管理处协助办理。
  4.审查:局建设管理处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并拟办行政许可批件。
  5.许可决定:市水务局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6.许可送达:受理中心将批件寄往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到受理中心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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