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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第173号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 (二)许可条件 1.水利工程项目初步计划已经批准; 2.项目法人已经建立; 3.项目已列入国家或地方水利建设投资计划,筹资方案已经确定; 4.有关土地使用权已经批准; 5.已办理项目报建手续。 (三)申请材料目录 1.水利工程开工审批申请表; 2.项目法人证明; 3.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4.投资计划、投资方案的确定文件; 5.土地使用权证明。 (四)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经上海市水务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五)程序 1.申请:申请人填写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提供的水利工程开工审批申请表,向上海市水务局(受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受理中心受理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单;需要补正材料的,发出补正材料通知单。 3.审查:局建设管理处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并拟办行政许可批件。如需要实地踏勘、技术评审和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的,由局建设管理处组织实施。受理中心协助办理。 4.许可决定:市水务局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5.许可送达:受理中心将批件寄往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到受理中心领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