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发《取水许可证》(地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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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十二条
  《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上海市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二)许可条件
  1.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和供水专业规划(水资源供求计划)的要求;
  2.符合水功能区划的要求。
  
  (三)申请材料目录
  1.取水许可申请书;
  2.取水许可申请与他方有利害关系的,须有协议书;
  3.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注: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四)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经上海市水务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五)程序
  1.申请:申请人填写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提供的取水许可申请书,向上海市水务局(受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受理中心受理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需要补正材料的,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3.预审:受理中心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申请项目进行预审并提出初步意见报市水务局。如需要实地踏勘、技术评审和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的,由受理中心组织实施。市供水管理处协助办理。
  4.审查:局水资源处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并拟办行政许可批件。
  5.许可决定:市水务局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6.许可送达:受理中心将批件寄往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到受理中心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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