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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依据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 《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二)许可条件 1.符合供水安全要求; 2.有相应的补救措施。 (三)申请材料目录 1.原水、公共供水设施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申请表; 2.原水、公共供水设施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的工程方案; 3.设施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的对外服务供应方案; 4.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和供水企业制定的补救措施; 5.有关图纸资料。 (四)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经上海市水务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五)程序 1.申请:申请人填写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提供的原水、公共供水设施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申请表,向上海市水务局(受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受理中心受理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需要补正材料的,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3.预审:受理中心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申请项目进行预审并提出初步意见报市水务局。如需要实地踏勘和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的,由受理中心组织实施。市供水管理处协助办理。 4.审查:局防汛和安全监督处会同综合规划处、水资源处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并拟办行政许可批件。 5.许可决定:市水务局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6.许可送达:受理中心将批件寄往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到受理中心领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