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水压的审批

  (一)实施依据
  《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二)许可条件
  1.有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圧的应急保障措施;
  2.有24小时前通知用户的方案和措施。
  
  (三)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水压申请表;
  2.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水压工程方案;
  3.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水压时的对外服务供应方案;
  4.应急预案(措施);
  5.有关图纸资料。
  
  (四)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紧急情况,可以急事急办。
  
  (五)程序
  1.申请:申请人填写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提供的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水压申请表,向上海市水务局(市供水管理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市供水管理处受理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需要补正材料的,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审查:市供水管理处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并代局拟办行政许可批件。如需要实地踏勘和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的,由市供水管理处组织实施。
  4.许可决定:市水务局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5.许可送达:市供水管理处将批件寄往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到市供水管理处领取。同时,市供水管理处将许可情况按统计要求报受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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