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或批准

  (一)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三款
  《上海市深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二)许可条件
  1.符合节约用水规划和计划的要求;
  2.符合公共供水企业供水能力的要求;
  3.有节约用水措施(水量平衡测试)和管理制度。
  
  (三)申请材料目录
  1.用水计划指标申请表;
  2.项目批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相关证明材料;
  3.单位内部用水设备的名称、型号、数量及用水量情况。
  
  (四)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经上海市水务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五)程序
  1.申请:申请人填写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提供的用水计划指标申请表(《用水计划指标申请表(地下水)》),向市水务局(市供水管理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市供水管理处受理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以市水务局名义发出受理通知书;需要补正材料的,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审查:市供水管理处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并代局拟办行政许可批件。如需要实地踏勘和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的,由市供水管理处组织实施。
  4.许可决定:市水务局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5.许可送达:市供水管理处将批件寄往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到市供水管理处领取。同时,市供水管理处将许可情况按统计要求报受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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