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发《取水许可证》(地下水)

  (一)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
  《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十二条
  《上海市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三、四款
  《上海市深井管理办法》第七、二十条
  
  (二)许可条件
  1.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和供水专业规划(水资源供求计划)的要求;
  2.符合地下水年度采灌计划的要求;
  3.符合控制和防治地面沉降的要求。
  
  (三)申请材料目录
  1.取水许可(地下水)申请书;
  2.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上级批文;
  3.经审批同意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4.用水单位平面图(1:1000)、深井井位图;
  5.用水资料;
  6.取水许可申请与他方有利害关系的,须有协议书;
  7.地下水公共供水企业需提供区、县水务局审核意见、当地供水规划和在地表水自来水管网到达后及时关闭的承诺书;
  8.地表水自来水管网未到达地区企事业单位需提供当地供水管理部门或供水企业无法供水的证明,同时提供在地表水自来水管网到达后及时关闭的承诺书;或提供经过有专业资质部门认可的必须使用地下水的技术文件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四)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经上海市水务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五)程序
  1.申请:申请人填写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提供的取水许可(地下水)申请书,向上海市水务局(受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受理中心受理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需要补正材料的,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3.预审:受理中心会同市供水管理处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申请项目进行预审并提出初步意见报市水务局。如需要实地踏勘、技术评审和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的,由受理中心会同市供水管理处组织实施。
  4.审查:局水资源处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并拟办行政许可批件。
  5.许可决定:市水务局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6.许可项目同意后,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凿井,完工后组织验收和资料备案。受理中心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参加竣工验收,合格的上报市水务局。局水资源处审核同意后提出颁发《取水许可证》意见。
  7.市水务局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取水许可证》。
  8.许可送达:受理中心将《取水许可证》寄往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到受理中心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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