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依据 《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确认市政府规章设定的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核准等十二项行政许可事项继续实施的决定》序号5(市人大常委会2004年6月23日通过) 《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第六条第一款 (二)许可条件 1.符合原水引水管渠保护要求,确保供水安全; 2.有原水引水管渠保护的技术措施和施工方案。 (三)申请材料目录 1.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和控制范围内实施建设工程申请表; 2.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建筑红线图; 3.建设项目的批文; 4.标明建设项目的市测绘院管线综合图; 5.建设项目的总平面布置图(三套); 6.原水引水管渠保护技术方案和相关设计图(三套); 7.原水引水管渠保护监测方案(三套)。 (四)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经上海市水务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五)程序 1.申请:申请人填写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提供的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和控制范围内实施建设工程申请表,向上海市水务局(受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受理中心受理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需要补正材料的,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3.预审:受理中心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申请项目进行预审并提出初步意见报市水务局。如需要实地踏勘、技术评审、现场监督和征求原水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意见的,由受理中心组织实施。市供水管理处协助办理。 4.审查:局防汛和安全监督处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并拟办行政许可批件。 5.许可决定:市水务局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6.许可送达:受理中心将批件寄往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到受理中心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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