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第163号 《水文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二)许可条件 1.符合开发水利、防治水害、保护环境的要求; 2.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 3.保证水文资料的可靠、真实。 (三)申请材料目录 1.水文资料使用审批申请表; 2.建设工程(项目)批准文件; 3.水文资料及其提供水文资料单位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证书。 注:涉及水事纠纷、水事案件还需提供相关的法律文书 (四)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经上海市水务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五)程序 1.申请:申请人填写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提供的水文资料使用审批申请表,向上海市水务局(受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受理中心受理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需要补正材料的,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3.预审:受理中心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申请项目进行预审并提出初步意见报市水务局。如需要实地踏勘、技术评审和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的,由受理中心组织实施。市水文总站协助办理。 4.审查:局水资源处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并拟办行政许可批件。 5.许可决定:市水务局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6.许可送达:受理中心将批件寄往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到受理中心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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