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第164号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 (二)许可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2.能够独立承担并完成国家规定区域和水系范围内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全部或单项业务; 3.拥有能满足从事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水量与水质等项目的监测、水文调查、水文测量、水能勘测,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水文测报系统工程的设计与实施,水文分析与计算,水资源调查评价等工作要求,符合上岗条件,熟悉和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专业技术人员; 4.配备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设施和专项仪器设备。 (三)申请材料目录 1.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申请表(四份); 2.法人资格证明;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身份证明; 4.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统计表、技术骨干职称证明; 5.承担过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相关业务的业绩证明; 6.必备的工作场所和专业技术设施、设备证明; 7.单位章程或有关的管理规章制度; 8.许可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四)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经上海市水务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五)程序 1.申请:申请人填写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提供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申请表,向上海市水务局(受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受理中心受理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需要补正材料的,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3.预审:受理中心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申请项目进行预审并提出初步意见。如需要实地踏勘、技术评审和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的,由市受理中心组织实施。市水文总站协助办理。 4.审查:局水资源处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并拟办行政许可批件。 5.许可决定:市水务局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6.许可送达:受理中心将批件寄往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到受理中心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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