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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第168号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十条 (二)许可条件 1.符合水资源合理开发、节约使用、有效保护的原则; 2.符合流域或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和保护规划的要求; 3.符合本市水功能区划的要求。 (三)申请材料目录 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申请表;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建设项目概况; (2)取水水源论证; (3)用水合理性论证; (4)退(排)水情况及其对水环境影响分析; (5)对其它用水户权益的影响分析; (6)其它事项。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要求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附件。 (四)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经上海市水务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五)程序 1.申请:申请人填写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提供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认证报告书审批申请表,向上海市水务局(受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受理中心受理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需要补正材料的,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审查:局水资源处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并拟办行政许可批件。如需要实地踏勘、技术评审和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的,由局水资源处组织实施。受理中心、市供水管理处协助办理。 4.许可决定:市水务局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5.许可送达:受理中心将批件寄往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到受理中心领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