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实施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第169号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 (二)许可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2.能够独立完成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取水、用水、退水等主要因素的调查分析和影响预测,有能力开展相关区域水资源现状调查和预测,有分析、审核技术报告、监测数据的能力,能独立编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3.拥有能满足从事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资源规划、水利工程和给水排水工程规划设计、生态与环境分析、经济分析等工作要求,熟悉和掌握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状况,符合上岗条件,熟悉和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专业技术人员; 4.配备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设施和设备。 (三)申请材料目录 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申请表(四份); 2.法人资格证明;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身份证明; 4.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统计表、技术骨干职称证明; 5.承担过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相关业务的业绩证明; 6.必备的工作场所和专业技术设施、设备证明; 7.单位章程或有关的管理规章制度; 8.许可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四)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经上海市水务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五)程序 1.申请:申请人填写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提供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认证机构资质认定申请表,向上海市水务局(受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受理中心受理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需要补正材料的,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3.预审:受理中心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申请项目进行预审并提出初步意见。如需要实地踏勘、技术评审和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的,由受理中心组织实施。市供水管理处协助办理。 4.审查:局水资源处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并拟办行政许可批件。 5.许可决定:市水务局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6.许可送达:受理中心将批件寄往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到受理中心领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