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实施依据 《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二)许可条件 1.符合防汛安全要求; 2.有临时排水方案、措施; 3.落实临时排水责任。 (三)申请材料目录 1.建设项目临时排水许可(施工)申请表; 2.建设项目施工临时排水方案及平面图; 3.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建设(施工)单位签订的临时排水责任书。 (四)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经上海市水务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五)程序 1.申请:申请人填写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提供的建设项目临时排水许可(施工)申请表,向上海市水务局(受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受理中心受理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需要补正材料的,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审查:受理中心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并代局拟办行政许可批件。如需要实地踏勘、现场监督和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的,由受理中心组织实施。市排水管理处协助办理。 4.许可决定:市水务局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5.许可送达:受理中心将批件寄往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到受理中心领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