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封堵排水管道审批

  (一)实施依据
  《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
  《上海市防汛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二)许可条件
  1.符合防汛安全要求;
  2.有临时排水设施;
  3.落实防汛排水责任。
  
  (三)申请材料目录
  1.临时封堵排水管道申请表;
  2.工程涉及区域内1:500地下综合管线图;
  3.临时封堵位置示意图及临时排水措施;
  4.其他相关资料。
  
  (四)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经上海市水务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五)程序
  1.申请:申请人填写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提供的临时封堵排水管道申请表,向上海市水务局(受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受理中心受理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需要补正材料的,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3.预审:受理中心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申请项目进行预审并提出初步意见报市水务局。如需要实地踏勘、召开协调会和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以及封堵、拆封现场监督的,由受理中心组织实施。市排水管理处协助办理。
  4.审查:局防汛和安全监督处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并拟办行政许可批件。
  5.许可决定:市水务局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6.许可送达:受理中心将批件寄往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到受理中心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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