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排水设施接入公共排水系统建设计划的审批

  (一)实施依据
  《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第三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沪府发[2003]58号)
  
  (二)许可条件
  1.自建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符合所在地详细规划和经审核的排水系统规划;
  2.自建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纳入所在区、县综合开发计划或住宅配套建设计划。
  
  (三)申请材料目录
  1.自建排水设施接入公共排水系统建设计划申请表;
  2.接入公共排水设施的规划依据文件;
  3.经批准的自建排水设施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4.经批准的自建排水设施工程初步设计方案;
  5.自建排水设施工程建设计划;
  6.自建排水设施接入公共排水系统项目的设计方案(包括输送泵站和施工配合方案)。
  
  (四)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经上海市水务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五)程序
  1.申请:申请人填写由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以下简称局受理中心)提供的自建排水设施接入公共排水系统建设计划申请表,向上海市水务局(受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受理中心受理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需要补正材料的,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3.预审:受理中心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申请项目进行预审并提出初步意见报市水务局。如需要实地踏勘、技术评审、现场监督和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的,由受理中心组织实施。市排水管理处协助办理。
  4.局综合规划处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并拟办行政许可批件。
  5.许可决定:市水务局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6.许可送达:受理中心将批件寄往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到受理中心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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