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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依据 《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二)许可条件 1.发生下列排水设施非正常运行情况之一的: (1)排水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和检修、抢修; (2)电力部门对电力线路实施检修; (3)发生废水冲击负荷、管道(箱涵)及高位井出水闸门损坏、突然失电等突发事件。 2.具有合流污水输送干线中段放泄的应急措施。 (三)申请材料目录 1.合流污水输送干线中段放泄申请表; 2.应急方案、措施。 (四)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情况紧急的,可急事急办。因特殊原因,经上海市水务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五)程序 1.申请:申请人填写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提供的合流污水输送干线中段放泄申请表,向上海市水务局(受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受理中心受理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需要补正材料的,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审查:局防汛和安全监督处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拟办行政许可批件。如需要实地踏勘、技术评审、现场监督和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的,由局防汛和安全监督处组织实施。受理中心、市排水管理处协助办理。 4.许可决定:市水务局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5.许可送达:受理中心将批件寄往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到受理中心领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