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要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内施工的审批
  (一)实施依据
  《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上海市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二)许可条件
  1.符合保障重要排水设施安全的要求;
  2.具有保护重要排水设施安全的设计(作业)方案;
  3.征得排水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同意。
  
  (三)申请材料目录
  1.重要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内施工申请表;
  2.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建筑红线图;
  3.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4.标明建设项目的市测绘院管线综合图;
  5.建设项目批文;
  6.确保排水设施安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家论证书面结论;
  7.征求排水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同意的书面证明。
  
  (四)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经上海市水务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五)程序
  1.申请:申请人填写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提供的重要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内施工申请表,向上海市水务局(受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受理中心受理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需要补正材料的,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审查:受理中心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拟办行政许可批件。如需要实地踏勘和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的,由受理中心组织实施。市排水管理处协助办理。
  4.许可决定:市水务局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5.许可送达:受理中心将批件寄往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到受理中心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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