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程序

  办理机构

  上海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

  

  联系地址及电话

  地址:大沽路100号市政大厦1005室邮编:200003

  电话:23115534 23115537 23115541 传真:63367009

  

  申报单位资质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开业从事旅游经营业务一年以上的旅游景区,包括风景区、文博院馆、寺庙观堂、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主题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及工业、农业、经贸、科教、军事、体育、文化艺术等旅游景区,均可申请参加质量等级评定。
  2、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是指对具有独立管理和服务机构的旅游景区进行评定,对园中园、景中景等内部旅游点,不进行单独评定。

  

  申报及评定程序

  1、3A级、2A级、1A级旅游景区由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定。

  4A级旅游景区由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

  5A级旅游景区从4A级旅游景区中产生,被公告为4A级旅游景区一年以上的方可申报5A级旅游景区。5A级旅游景区由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
  2、各级旅游景区的质量等级评定工作按照“创建、申请、评定、公告”的程序进行。
  3、参加创建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要按照国家标准和评定细则的要求,制定创建计划,明确责任目标,落实各项创建措施。
  4、旅游景区在创建计划完成后,进行自检。自检结果达到相应等级标准和细则规定的旅游景区,填写《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报告书》(报告书可从中国旅游网http://www.cnta.gov.cn“法规文献”专栏内的“政策法规”和“质量标准”栏目内查询下载),并向所在区(县)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提出评定申请。经区(县)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审核同意,向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推荐参加相应质量等级的正式评定。

  5、现场评定工作由负责评定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委派评定小组承担。评定小组采取现场检查、资料审核、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现场评定工作。
  6、现场评定符合标准的旅游景区,由负责评定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批准其质量等级,并向社会公告。
  7、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适时公告新达标的各级旅游景区名单。
  8、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标牌、证书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统一制作,由相应评定机构颁发。
  
  

  评定依据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局令[2005]第23号)

  《旅游景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GB/T17775-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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