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原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对式上海市机构改革方案的批复,组建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将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的职责、市农业委员会的参与指导郊区城镇规划建设的职责、市市政工程管理局的重大工程规划建设和资金安排等职责,整合划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不再保留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原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乡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或协调起草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研究起草有关国防交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或协调实施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研究制定城乡建设和管理的发展战略,编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国防交通规划、计划。

  (三)组织、指导、协调建设和管理领域内综合性、系统性、长远性重大问题的研究和政策的制定。

  (四)根据市政府授权,筹措和安排城市建设资金,加强对城市建设资金、城市管理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五)组织、指导、协调并监督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有关执法工作;负责建筑业(含装修装饰业)、建材业的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培育和规范建筑市场、建材市场;负责拟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负责管理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和施工。

  (六)组织、指导、协调并督促市重大工程的实施;组织城市建设重大项目前期论证和项目技术储备,组织权限范围内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组织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批、审查。

  (七)组织制定村镇建设标准,指导、推进区县村镇建设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本市国防交通工作。

  (九)组织、协调本系统对外经济、贸易、技术合作;负责管理委内外事工作。

  (十)指导、协调住宅建设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和措施,指导、协调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

  (十一)组织、协调本系统重大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指导建设和管理领域科技成果的管理和推广应用;协调、开展本系统的继续教育和有关培训工作。

  (十二)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1、办公室

  2、政策法规研究处

  3、综合计划处

  4、建设规划和科教处

  5、工程建设处(市重大工程建设办公室)

  6、建筑和建材业管理处(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市工程抗震办公室)

  7、经济合作处

  8、城市管理处(村镇建设管理处)

  9、城建监察管理处(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0、交通战备处(市交通战备办公室)

  按有关规定设置监察机构,监察室为市监察委员会的派出机构,与建设纪委合署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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