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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有关水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水行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 2.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市水利工作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制定流域水资源规划,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中有关水行政业务的论证工作。 3.统一管理本市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制定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调度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工作;发布水资源公报;负责计划用水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负责给水行业的管理;负责水文工作。 4.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滩涂资源,组织编制、制定滩涂开发利用和保护的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5.主管防汛抗旱工作,承担市防汛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6.负责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和排水费征收工作,组织实施排水许可制度,负责排水行业的管理。 7.主管本市河道、湖泊、江海堤防(包括人工水道。水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并组织整治;负责长江口和太湖流域上海部分的开发整治。 8.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规划;监测江河湖库及向其他水体、排水管网排污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和排水管网的纳污能力,提出水功能区的划分和水环境治理的意见并组织实施。 9.组织、实施水行政监察工作及水行政执法;协调部门间和区县间的水事纠纷。 10.组织编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组织实施国家水利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承担起草地方标准;负责组织和协调城市建设中涉及水利设施的配套工作。 11.主管各类水利工程;依照有关法规、规章,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市界的重要水利工程;协同负责本市重要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 12.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会同有关部门住址实施水土保持工作。 13.参与对水务资金使用的管理;指导水务行业的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务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 14.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15.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1.局长室 2.总工程师室 3.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4.政策法规处 5.综合规划处 6.防汛和设施管理处 7.建设管理处(市长江口开发整治局办公室)
8.安全服务处 9.水资源管理处(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10.农村水利处(水土保持处)
11.计划财务处 12.科学技术处(国际合作处)
13.经济督导处 14.组织人事处 15.宣传处 16.纪委(监察室)
17.机关党委 18.局工会 19.局团委 20.局科技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