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房屋、土地、地质矿产以及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房屋、土地、地质矿产以及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研究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房地产业发展规划等中长期规划;负责编制土地开发利用、地质勘查等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地籍房籍管理、房地产登记发证;依法核实和确定房地产权属,建立地籍房籍资料库;负责房籍专业测绘,协同市测绘管理部门参与编制地籍测绘规划,组织指导地籍专业测绘有关工作。

  (四)统一管理城乡土地资源,负责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总量控制和用途管制;依法负责土地划拨、征用、农用地转用等各类建设用地以及土地开垦、整理、复垦的审批和管理;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滩涂管理的有关工作。

  (五)研究制定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的管理;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六)依法管理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及其探矿权、采矿权的管理;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七)负责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的行业管理和具体实施;负责地质环境的调查、监督和管理;负责地面监测和防治;负责监测、监督和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和污染;负责矿泉水和地热资源开采的管理。

  (八)负责房地产市场的行业管理,包括预售、销售的登记管理和交易、租赁、交换、评估、经纪、信息的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资质管理。

  (九)负责物业管理的行业管理,包括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指导、协调、监督业主委员会的运作以及房屋维修基金的管理、使用。

  (十)负责各类房屋的使用、修缮、拆迁、改造、保留保护和安全鉴定的行政管理;受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委托,负责直管公房资产的监督和管理。

  (十一)负责住房制度改革的组织实施,包括住房分配制度改革、公有住房出售、公有住房租金调整以及廉租住房制度建立。

  (十二)组织、指导、协调并监督房屋、土地、地质矿产以及住房制度改革的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对各种违章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依法处理各种房地产、地质矿产的权属纠纷。

  (十三)负责房屋、土地、地质矿产等方面的科技、教育工作;组织协调本系统信息网络化建设;组织指导人才规划和执业资格等有关岗位培训。

  (十四)参与房屋、土地等有关资金的管理;安排并监督财政拨给的地质矿产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十五)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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