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核算医疗救助申请的费用?

  审核医疗救助费用时将剔除下列各项费用:
  1、按规定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2、享受家属劳保可报销的费用;
  3、职工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承担补助的费用;
  4、参加总工会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给予的补充医疗保障核销资金;
  5、单位或个人自主选择参加的商业保险机构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6、助残基金给予的医疗补助;
  7、红十字会、慈善基金会和其他各类社会团体以及帮困基金的资助;
  8、医保减负的费用(尿毒症透析、精神病患者按市医保局沪医保(2001)47、49号文件规定实施个人自负医疗费减负费用;恶性肿瘤患者按市医保局沪医保(2001)48号通知规定纳入享受门诊大病医疗待遇的费用;低保家庭中医保人员按市医保局沪医保(2002)26号通知规定实施住院起付标准以下医疗费减负的费用;城保人员按市医保局沪医保(2004)126号通知规定实施综合减负的费用等);
  9、医疗机构的减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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