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条例》规定,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3、清算组织提供的清算报告;
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正、副本;
5、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和财务凭证;
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注销或不准予注销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