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程序有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和公告。
1、受理。申请登记的举办者,根据规定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齐全、有效,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受理;
2、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和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3、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或个人。
4、发证。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颁发有关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5、公告。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