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收养本市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必须具备以下资格:
1、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
5、无配偶的单身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儿童)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6、被收养人必须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年龄不满14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