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及本市居民收养本市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需要提供哪些证件、证明材料?

  收养人应提交以下证件、证明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对被收养人不遗弃、不虐待,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

  2、华侨持护照和海外居住证明。香港居民持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澳门居民持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台湾居民持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本市居民持户口簿、身份证;

  3、华侨经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或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经台湾地区公证机关公证的,关于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本市居民的结婚证(离婚证)、单位证明、身体健康证明;

  4、意愿书。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5、照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2张(彩色或黑白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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