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及本市居民收养本市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申办对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
5、无配偶的单身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儿童)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6、被收养人必须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年龄不满14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