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民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需要提供哪些证件、证明材料?

  上海居民应在弃婴、(儿童)发生(捡拾)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人应提交以下证件、证明材料:

  1、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已离婚的,提供《离婚证》);

  2、收养申请书及双方单位出具的证明;

  3、区(县)一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双方的健康检查证明;

  4、弃婴(儿童)发生(捡拾)地派出所(警署)出具的弃婴证明;

  5、《上海家庭报》刊登的弃婴(儿童)寻亲公告;

  6、区(县)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无子女证明或同意生育二胎的证明;

  7、有生育能力的当事人与计生委签订的保证协议书;

  8、由公证处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的旁证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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