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女士是一名协保人员,2005年3月经朋友介绍到一家私营企业做财务,并与该单位签订了2年的劳务协议。今年6月,这家单位因经营不善面临破产,因此提出要与陈女士解除劳务协议,陈女士对此表示理解,但向单位提出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时,单位以我们之间是劳务关系,劳务关系解除没有经济补偿为由拒绝了陈女士。陈女士看到其他同事解除劳动合同都拿到了经济补偿,而自己却一分都没有,感到十分的困惑,因此拨打劳动保障咨询热线“12333”,了解相应政策。
咨询员在了解了陈女士与单位的劳务协议当中并没有关于经济补偿金的约定后,告诉她,根据沪劳保关发(2003)24号文规定: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在与用人单位形成特殊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因参照执行以下3个劳动标准:1. 工作时间规定;2. 劳动保护规定;3. 最低工资规定。关于解除劳务合同后的经济补偿问题,由劳务协议双方当事人约定,若无约定,则用人单位可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陈女士在听了咨询员的解答后说,那也就是指在劳务协议中关于经济补偿的问题,有约定从约定喽?咨询员给予肯定答复。
陈女士在清楚了相关政策后表示,以往认为只要跟单位签订了书面协议后,单位要提前解除协议都要支付经济补偿,却没想到若是劳务合同的话,要与单位约定了才作数,以后与单位签定劳务协议一定要注意这一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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