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和个人对补缴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有争议的,按劳动仲裁等规定程序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先确定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加上补缴利息后为补缴基数。
2、如因争议双方无法举证等原因,无法确定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可暂按其应缴费月份所在单位平均缴费基数的110%确定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加上补缴利息为补缴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