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单位和个人当月未按规定的时间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延迟至次月及以后月份缴纳的,称为补缴。
2、凡单位和个人缴纳由专项审计、日常稽核或劳动监察、劳动仲裁、法院执行等程序确定的社会保险费的,亦称为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