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缴社会保险费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从何时开始实行?

《关于补缴社会保险费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从2006年7月1日起实行。如按规定应在2006年7月份(含7月份)及其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延迟缴费的,均应按本办法核定的补缴基数进行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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