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是某单位机修人员,前不久由于一时疏忽,损坏了单位的机器。单位要求根据规章制度从他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然而应该怎样扣,小张心里没谱,故来电询问,由于自己的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从工资中扣除有何规定?
咨询员告诉他: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3]2号文)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依法要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收入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也就是说单位如果按照政策法规的规定,依法要求小张赔偿损失的,可以按月从工资中扣除一部分,但扣除的金额不能超过小张月工资收入的五分之一,并且要保证扣除以后的金额达到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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