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为体现增加养老金向退休早、养老金水平相对较低的人员适当倾斜的要求,从去年起本市就建立了70周岁以上、养老金不满2000元的老人在“普加”基础上再特殊增加养老金的长效机制。对今年6月底年满70周岁且月养老金不到2000元的人员,按今年“普加”办法增加养老金后,每人每月再按下述办法“特加”养老金:70至74周岁(1931年7月1日~1936年6月30日期间出生)的人员,按照本人工龄每满1年增加1元;75至79周岁(1926年7月1日~1931年6月30日期间出生)的人员,按照本人工龄每满1年增加2元;80周岁(1926年6月30日前出生)及其以上的人员,按照本人工龄每满1年增加3元。上述人员增加后的月养老金不超过2000元。 例如,某退休人员今年81岁,有30年工龄,这次可先按照“普加”办法增加85元养老金,由于增加后的养老金仍然不到2000元,所以他可以按照“特加”办法再增加90元养老金,“普加”、“特加”合计每月共增加175元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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