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是一名刚毕业的大学生,已在一家单位工作了两个多月,但单位还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当小张询问此事时单位说他现在还在试用期内,要等三个月试用期结束再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不知单位的这种做法对吗?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不得设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简而言之,也就是说要先签订劳动合同才能谈到约定试用期的问题,反之则是违背政策法规的,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就不存在约定试用期,因此,单位的做法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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