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单位聘用了一名退休人员,工作期间发生了工伤,经鉴定致残10级,最近单位要与该退休人员终止劳务关系。该退休人员提出,要求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此,用人单位不太清楚是否应该支付这笔费用? 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参照本办法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属于工伤保险待遇的范围,单位应当支付。